图书馆的馆藏书刊资料是学校的财富,是保证顺利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。因此,珍惜和爱护图书馆的每一本书刊是每个读者的应尽义务。读者所借书刊资料一旦丢失或损坏,必须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。现有的赔偿制度一直沿用十几年前的管理办法,已很不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。近几年来,一方面由于书刊资料价格的连年暴涨而造成入藏进书量的逐年下降,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读者对所借图书保管不善而造成图书的大量丢失。据统计,仅90年以来外借丢失的中外文图书近4000册,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。尤其是那些出版年代较早但比较实用又比较便宜的图书,丢失的更多。因此有必要修订现有的赔偿制度,合理调整赔偿标准。
1.读者对所借书刊资料应倍加爱护,如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丢失或损坏,应按本馆有关规定赔偿。
2.丢失或损坏所借书刊资料,原则上应以原版本或再版的新书刊赔偿,否则一律按第3~10条规定执行。
3.对那些保存价值较高的图书,如中外名著、诗歌、绘画等,凡原价不足5元者,一律以5元为基价,再加4倍赔偿;凡原价超过5元者,一律以原价再加4倍赔偿。
4.对无复本的种子(孤本)书(刊),外文原版书(刊)的原价不足10元者,一律以10元为基价,其他孤本书的原价不足5元者,一律以5元为基价,再加5倍赔偿;凡原价超过以上基价者,一律以原价再加5倍赔偿。
5.成套书(如百科全书等)按全套书的价格赔偿。
6.对使用率较高、时效较长的数理类图书,原价不足3元者,一律以3元为基价,再加3倍赔偿;凡原价超过3元者,一律以原价的3倍赔偿。
7.除第3~6条以外的图书,一律以原价的3倍赔偿。
8.除原版刊以外的期刊(包括单本刊和合订刊)和资料一律按复印价再加上装订费赔偿。
9.无定价的书刊资料一律按复印价再加装订费赔偿。
10.缺损书刊财产登记号,按丢失处理,参照以上规定执行。
11.丢失赔偿或购原书归还应在规定的借期内办理,超过此期限应按校图字[1992]第2号文件规定交纳超期借阅费,同时停止其借书(刊)手续,直到其办完赔偿手续为止。
12.办理赔款手续后,如丢失者在二个月内找到原书(刊)或购到新书(刊),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,但要扣除超期费。
13.用原书(刊)赔偿者,一律收取加工手续费2元。
以上规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