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研究院图书馆

对撕剪、盗窃书刊资料的处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21/09/14
作者:管理员

图书馆收藏的书刊资料是国家的公共财产,是保证完成全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物质基础,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倍加爱护。但少数人不顾社会公德,从极端个人主义出发,采用各种手段撕剪和盗窃书刊资料,致使书刊资料大量损坏和丢失,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,严重地影响了广大读者的借阅。为整顿校风校纪,经研究决定,图书馆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制度,向广大读者进行爱护书刊资料的宣传教育,并重申以下规定:

一、凡撕剪、盗窃书刊资料者,一经发现,除责其写出书面检查外,将分别在图书馆、东南门和西南门等处张贴通报批评,并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,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
二、对撕剪书刊资料者,按下述规定予以罚款:

图书:按最新版本价格的5倍罚款。

期刊:单本按全年价格的4倍罚款,合订本按整本价格的6倍加装订费罚款。

报纸:按全月价格的5倍罚款。

无价格的书刊资料按复印价的4倍罚款。

三、凡未经办理借阅手续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私自将书刊资料拿走,或拿出内控范围(或冒借),或私自将书中磁条抽掉,或发现在身上装有磁条,一律以盗窃处理,处以20元再加上被盗书刊最新版本价格的10倍罚款。无价格的书刊资料处以20元再加上复印价的6倍罚款。

四、对于撕剪、盗窃者,立即扣压借书证,限期在三天内写出检查,一周内交清罚款,超过两周者,通知有关部门从工资或助(奖)学金中扣除,或通过其他途径让其交清罚款。在此期间,停止借阅。

五、对于积极协助图书馆保护书刊资料者,给予公开表扬或奖励,对敢于举报撕剪和盗窃书刊资料者,给予奖励该罚款总数的50%,并给以保密。

六、收缴的罚款除奖励举报人员外,按规定上交财务部门用于购买书刊资料。

七、图书馆按有关规定对撕剪、盗窃书刊资料者进行处理时,有关人员不得为其说情。

图书馆应将处理情况及时转告给作案者所在单位和学生工作处备案。